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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七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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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七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pdf

上传人:012luyin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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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壹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关于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一一〇〇〇〇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之之之之 法法法法 律律律律 意意意意 见见见见 书书书书 沪申非诉字[2011]第49 号 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委托本所田海星律师、贾来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3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网站刊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参会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并对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邮寄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4 月13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宛平宾馆(地址: 上海市宛平路 315 号)四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贰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 1099366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615887759 股的 %。均为2011 年4 月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