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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uyinyzhi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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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全文如下: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请遵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实施日期:1997/07/15 内容分类:交通管理文号:国经贸经(1997)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7月15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