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镇) 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选举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三、按照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人大代表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 实行差额选举。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乡(镇) 行政区内,年满 18 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五、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六、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 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 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八、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九、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