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贸常见问题:什么叫背书?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 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 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 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 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质押背书又称设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进行的背书。在这种背书中, 背书人实际上是出质人, 被背书人是质权人。依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背书连续而证明其享有质权,无需再举其他实质证明。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转让背书, 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 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 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针对提单而言,提单背书( ENDORSMENT )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 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 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 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