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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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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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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221( 颁布时间) 20000221( 实施时间) 20011228( 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文号)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00年2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为契税征收范围。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 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第四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本条(二) 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 房屋买卖, 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 取得一定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第八条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第九条契税税率为4%。第十条契税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土地与房屋交换的,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 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 已缴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评估申请人支付。第十一条第十条(三) 项的纳税人为交换价格差额的支付者;(四) 项的纳税人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者。第十二条契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应纳税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第十三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即纳税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标准文本合同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当天。第十四条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