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11228( 颁布时间) 19911228( 实施时间) 20120222( 失效时间)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军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对土地造成破坏的, 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土地凡能够复垦的, 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 加以恢复利用: (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对地表直接挖损而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坏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以及城镇垃圾场等占压的土地; (四) 废弃的水利工程和铁路、公路路基, 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停办、迁移后的废弃土地; (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状况, 进行调查、登记。(三)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监督执行。(四) 对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所作复垦设计和复垦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五) 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 并对复垦后的土地组织检查验收。(六)确认需要认定的复垦土地权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七) 编报土地复垦资金筹集计划, 负责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八) 表彰土地复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对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五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 可以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组织复垦, 也可以委托被破坏土地的一方进行复垦, 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的, 必须提出复垦计划方案, 报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复垦, 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含二万平方米)的, 须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 签订承包协议。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以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明确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破坏的土地, 无法确定责任或者责任单位的, 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 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复垦,并依法确定使用权, 颁发土地使用证。第七条采取群众集资, 利用政府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土地复垦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 组织复垦国有废弃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筹资计划,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复垦后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 除国家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外, 在申请批准划拔建设用地时, 必须按照复垦任务, 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