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二0六月二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引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要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挥霍,杜绝不必要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对的应用成熟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涉及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指引和技术实行,保证贮血、配血和其她科学、合理用血办法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阐明输同种异体血不良反映和经血传播疾病也许性,征得患者或家属批准,并在《输血治疗批准书》上签字。《输血治疗批准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无自主意识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医疗监护。手术室自身输血涉及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
麻醉科医师负责实行。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血点(室)免费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行,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她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批准,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行。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拟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血标本必要是输血前3天之内。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急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对的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实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状况必要按《全国临床检查操作规程》关于规定作抗体筛选实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实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实验成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涉及:运送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与否合格,标签填写与否清晰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允许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登记,关于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⒈浓缩红细胞(CRC) 4±2℃ ACD:21天CPD:28天CPDA:35天
⒉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4±2℃ 与受血者 ABO血型相似
⒊红细胞悬液(CRCs) 4±2℃ (同CRC)
⒋洗涤红细胞(WRC) 4±2℃ 24小财内输注
⒌冰冻红细胞(FTRC) 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⒍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22±2℃(轻振荡) 24小时(普通袋)或5天(专用袋制备)
⒎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 (同PC-1) (同PC—1)
⒏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22±2℃ 24小时内输注
⒐新鲜液体血浆(FLP) 4±2℃ 24小时内输注
⒑新鲜冰冻血浆(FFP) -20℃如下 一年
⒒普通冰冻血浆(FP) -20℃如下 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