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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2-09 10:44:41 阅读次数:5 所属分类:汽车与交通
标签: 陈群律师 汽车轮胎理赔管理
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ﻫ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适用范围ﻫ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ﻫ第三条、依据ﻫ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ﻫ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ﻫ       GB 9743《轿车轮胎》ﻫ       GB 9744《载重汽车轮胎》ﻫ       GB 《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ﻫ       GB 976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ﻫ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ﻫ       行业标准。HG/T 2177《轮胎外观质量》ﻫ5、 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ﻫ第四条、理赔范围ﻫ1、 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销售的轮胎必须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轮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记,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
2、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赔。ﻫ3、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合作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ﻫ第五条、不理赔范围ﻫ1、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能理赔。ﻫ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赔。ﻫ3、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赔。ﻫ4、翻新轮胎不能理赔。ﻫ5、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ﻫ6、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 ﻫ条六条、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ﻫ1、外胎ﻫ1)、因各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脱接头、脱层。ﻫ2)、因胎圈钢丝松散、露铜、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胎圈空、胎圈爆。ﻫ3)、因帘线层排列松散、劈缝,充气后引起的兼鼓、侧鼓。ﻫ4)、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ﻫ5)、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胎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圆角、花纹沟基部周向开裂、胎圈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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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6)、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ﻫ7)、胎内有杂质。ﻫ2、内胎ﻫ1)、新内胎有沙眼慢漏气。ﻫ2)、接头脱开、打折。ﻫ3)、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ﻫ3、垫带ﻫ1)、气泡、杂质或缺胶等缺陷部位超标的。ﻫ2)、厚薄不均。ﻫ3)、欠硫。ﻫ第七条、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ﻫ1、存放不当。ﻫ1)、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发粘软化。ﻫ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躯、雨淋,引起轮胎老化。ﻫ3)、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ﻫ2、装配不当ﻫ1)、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圈或胎体。ﻫ2)、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