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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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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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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九章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第一节减、免税管理概述一、减、免税的概念和种类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减、免税对于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正确贯彻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免税,减、免税数额多少,减、免税多长时间,都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因此,减、免税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加强减、免税管理,不仅是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减免税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减免税的时间长短、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税收基本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在每一个税种中, 一般都有减免税条款, 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 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特案减免即专案规定的减免税。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各税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发展变化所作出的新的减免税;另一种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要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临时减免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税免税。临时减免税通常是定期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二)按照减免税的内容划分,可分为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和自然灾害性减免鼓励生产性减免,如对新产品给予的定期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社会保障性减免,如对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减免税等; 自然灾害性减免, 如纳税人遇有风、火、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得不到保险赔款,纳税有困难的,可书面申请这种灾害性减免。二、执法依据(一)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二)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三) 《增值税暂行条例》(四)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三、执法程序 1、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附报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 派员到企业进行调查, 并写出调查报告, 说明企业基本状况、减免税法律依据、减免税金额、减免税期限等,按期报送相关科(处)室,相关科(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务会研究,局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机关。 3、在办理减免税事宜时, 各级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批复文件。四、执法检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 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加强减税、免税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1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减免税税金的用途,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详细情况,并提出减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和可行的措施。另外,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必须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 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各行其是,擅自减税、免税。凡涉及中央减税、免税管理权限的,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并报批财政部。审批机关在审批减、免税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证财政收入预算的实现,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认真地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3 .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决定、指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直至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