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补偿原则,又称工伤保险待遇原则。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有补偿项目和原则。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原则支付费用。
重要参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行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级别》
详细补偿项目、原则
(一)医疗费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原则。
2、涉及: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原则70%。
2、河北省原则: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原则,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河北省原则: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河北省原则: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原则。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五)辅助器具费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寻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
2、河北省原则:参照《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备项目及费用限额原则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他乡,年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原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拟定。依照《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恰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估伤残级别后,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河北省原则:(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批准,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原则支付护理费。(2)评估伤残后需要护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某些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某些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有此长期待遇。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原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按月享有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