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民用建筑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声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城乡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重要用房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设计原则也合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设计原则应较住宅减少一级。 学校建筑原则合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普通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原则合用于城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他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原则。 隔声减噪设计原则级别,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规定拟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级别。 原则级别含义如下: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原则(依照特殊规定拟定) 较高原则 普通原则 最低限
本规范容许噪声级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容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原则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噪声特性(涉及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容许噪声级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办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建筑,例如有空调宾馆客房,容许噪声级指关窗状况下噪声值。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关于隔声原则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原则《建筑隔声评价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设计原则、规范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在都市规划中,从功能区划分、交通道路网分布、绿化与隔离带设立、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运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规定。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新建社区应尽量将对噪声不敏感建筑物排列在社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社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建筑物系指自身无防噪规定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规定,但外围护构造有较好防噪能力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旅馆。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立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解决。区内不得设立未经有效解决强噪声源。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噪声源作详细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防噪间距、朝向选取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规定期,应采用建筑构造上防噪办法。 条件允许时,宜将噪声源设立在地下,但不适当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要采用可靠隔振、隔声办法。 对安静规定较高民用建筑,宜设立于本区域重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容许噪声级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容许噪声级,。
室内容许噪声级
表
房间名称 容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原则
分户墙与楼板空气声隔声原则,。
空气声隔声原则 表
围护构造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楼板撞击声隔声原则,。
撞击声隔声原则 表
楼板部位 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容许三级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进也许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住宅楼群中小朋友游戏场位置选取,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当住宅沿都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重要卧室背向吵闹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运用临街公共走廊或阳台,采用隔声减噪解决办法。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噪声,外墙门窗缝必要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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