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警系统执法统计仪使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规范执法统计仪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正当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执法统计仪,是指含有录像、摄影、录音等功效,用于统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础业务装备配置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 〕240号),为交通警察配置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统计仪》(GA/T947-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执法统计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统计仪培训和监督检验,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足发挥执法统计仪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和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该佩戴、使用执法统计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统计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该立即检验执法统计仪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统计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统计仪应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好声像效果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能够手持执法统计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采取强制方法、问询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该事先通知对方使用执法统计仪统计,通知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正当权益,监督我执法行为,此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停止使用执法统计仪,交通警察应该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放和保管执法统计仪统计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该在天天工作结束后立即存放执法统计仪统计声像资料,或交由相关人员存放。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该制订执法统计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统计档案,根据单位名称、执法统计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放,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统计仪统计原始声像资料保留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声像资料保留期限应该和案卷保留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该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法,长久保留执法统计仪统计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投诉、上访;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实施公务,或谩骂、欺侮、殴打交通警察;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
(四)其它需要长久保留关键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交检察院、法院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统计仪统计声像资料,实施分级授权管理,未经同意,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经同意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