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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理论法学论文.doc

上传人:小雄 2021/12/7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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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确认为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从此, 中国开启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历程。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2002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强调,要使经 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 殷实,从而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5年2 月,胡***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 专题研讨班上,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 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战略规划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历程中,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与法治是怎么样的关系,需要我们加 以认真的思考,并在行动之中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 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 性质包含着对于法治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
(一)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
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 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
从各种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来看,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而产生的。中国古代 的法字,写作“渥”,就有解决社会矛盾的意思。《说文解字》:“渥,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庶,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其中的“席”就是独角神兽,就是传说中的纠纷裁判者:“水” 旁也就意味着裁判纠纷应当像水一样公平。从西方和中国法律的产生来看,结论也是相同的。 在古希腊、古罗马,民商事法律是其最发达的法律。但是如果没有民事和商事纠纷,他们就 没有必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民事商事法律无不是为了解决相关的民事商事 矛盾而产生的。中国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是刑事法律。刑事法律在中国一直具有优先的地 位。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刑事违法或者犯罪的存在,刑法也就没有产生的社会基础。各种 犯罪无不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权利的侵犯。犯罪一旦发生,就必然会出现犯罪者与受害人、 受害人亲属,乃至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保护受害者,保护受害者亲属,保护社会利 益,于是人们不得不制定刑事法律来制裁刑事违法。民事商事违法、刑事违法都是对于应有 秩序的破坏,都会导致相应的社会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要制定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者加以 必要的处罚,或者对相关的财产利益进行调整。
从法律文化的认知角度看,法律依然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产物。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法律的重要作用就在于使各个社会成员各安本分地生活。这种各
安本分也就是为了减少社会矛盾。我国春秋时代管了就断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 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的作用在于 定分止争、规矩绳墨,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减少矛盾和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内在的统一性质,这种内涵及其统一性,都要求有法 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其中的“和”是指“和谐”; 其中的“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和而不同”,简单地说,也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 和谐社会的“和”是承认“不同”的“和”。“和”不等于否定个体或者使个体差异的消失。相反, 它首先就是建立在承认个体,尤其是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之上的,这可以说是关于和谐的认 识前提。和谐社会的“和”并不是等同。“和”所反对的正是无原则的“同”。承认不同才强调“和”。 在“不同”基础上的“和”才是真正的“和”,才是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和”。这种将“和”与“不同” 相并列的认识远比专制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认识高明得多。在西周,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 同则不继”的理论。他说“声一无听,色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意即一种声音无法 组成动听的乐曲,一种颜色无法形成美丽的花纹,一种味道无法成为可口的食物,一种物质 无法构成大千的世界。孔子也是“和而不同”的主张者。他甚至将“和而不同”与“同而不和”上 升为道德准则,将其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分野。《论语•子路》就记载有: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