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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安居工程建设意见.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12/7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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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生安居工程建设意见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新房保障认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中产阶级家庭化解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 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微生物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 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工程项 目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分配公平,切实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努力解决 低收入家庭窘迫住房困难问题,三要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县“十二五”期间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城镇保障性住 房的达到覆盖范围达到20%以上;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对该县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解决城镇大体非常低偏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问题,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条件的居住务 工人员;基本完成聚焦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危 旧房)改造,稳步推进但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居住区改造和旧 住宅区治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三、确保建设用地
建立开发资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提前将保障性 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未收先控,责任到人,明确收储和 供地时限,确保有预留即时地随时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 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农地计划中实行单列,确保保障性住房、中 小改造和棚户区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占全县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96以上。未完成上述保障性该类保障性供地计划前,不得供应其它住 房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商品房用 地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 房用地,必须配建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 房不少于2%,公租房不少于3%。配建以项目投资配建为主,对住房风 险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暂未区域,报经县房产(住房保 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 行组织,也可数以千计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 县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对未居住小区按规定实施配 建或配建进度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用好用足上级补助大笔资金。
对上级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津贴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三县财政 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落实建设配套资金。
县财政拿出土地出让总价款5%以上土地收入用于安居工程安居工 程建设,并实行分笔缴纳,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三)实行廉租房“租售并举,产权共有”。
对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且自愿购买廉租房的家庭,按成本价或略 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或全部,廉租房回收资金专项用于描述新建廉租 房,实行滚动开发,可持续发展。
(四)鼓励社会力量金融投资。
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再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房产 税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
资公益性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社会规定投资项目建设的公租房 明确规定,经营期满后运营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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