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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1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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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放射诊疗实践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标准,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要求》、《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础要求》等法规、标准要求,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健康权益,制订本制度。    
放射防护工作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全权负责处理。
组长:范伟伦
组员:滕晓静
警示通知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验,请和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署名。”温馨提醒口号。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通知辐射对健康影响。    
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该配置和检验相适应工作人员防护用具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具,防护用具应符合一定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对应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需穿戴个人防护用具。    
放射检验正当化和最优化判定  
1、医疗照射必需有明确医疗目标,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实施检验资料登记、保留、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收无须要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验和X射线胸部检验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常规检验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验或X射线检验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验。4、应该尽可能以胸部X射线摄影替换胸部荧光***检验。
5、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