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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成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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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成立
摘要:协同主义诉讼构造能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踊跃作 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之间协同推动诉讼。我国应被选择 一种新的诉讼构造以平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 诉讼构造符合这一要求,而且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而应当做为我国的 新选择。
关键词:协同;民事诉讼;诉讼模式
1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大体内容
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协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也是最直接的表现确实是两边 的对抗。“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基于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民事诉讼 是以同意其审判权的对立的当事人存在为前提的。并把他们作为主体, 让他们去追求诉讼上的利益,这种当事人的对立关系组成诉讼的大体 结构。协同主义诉讼构造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两边当事人 在辩论进程中通过事实主张和证据的主张与提供,最大限度地提供关 于纠纷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内容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处于中立和超然性地位的审判者能够据此作为裁决的基础。”即便在以 对抗为基调的诉讼结构下,两方当事人表现于程序中的彼此作用也不 单单是对立、争斗,同时还有合力合作的成份或侧面。协同主义诉讼 模式下两边当事人不是绝对的对立,民事诉讼也不是以“竞技”理念 构筑的决战场,为了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该模式要求当事人彼此之 间增强合作。如在提供案件信息方面的合作,当事人一方能够从另一 方取得与案件有关的争议事实情形及其他信息,以促使纠纷取得尽快 与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制约与协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是彼此制约的。如当事人拥有在必 然范围内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置 的范围即是法官的审判权不得进人的空间,从而实现对法官审判行为 的合理制约。法官那么有权采取相应的手腕制约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 利的行为。诉讼中的合意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 合的产物,是“联合讼行为”,这事实上反映了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 也一样具有协同的一面。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增强了当事人与法官之 间的协同。在诉讼的实体方面法官并非处于完全消极中立的地位,能 够通过行使说明权与当事人在事实的主张与证据的主张与提供上形成 互动进行协作。在证据搜集上由当事人主导证据的搜集与提供的前提 与基础上,法官也能够发挥一些踊跃作用与当事人协同。当事人也一 样要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做出自己的尽力,与法院合作。如当事人负有 真实义务,不得作虚假自认,迟延实施诉讼行为会产生失权的效劳等; 在保护诉讼秩序和对诉讼进程加以调控上法官与当事人也要协同。法 官在诉讼中的指挥和治理作用很明显地取得表现,而当事人有权决定 诉讼的开始,诉讼的终止也能够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还应遵遵法庭 秩序,服从法官的指挥和治理。固然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并非是没有 偏重的协同。在实体方面是在当事人发挥要紧作用基础上的协同,程 序方面那么是在法官发挥要紧作用基础上的协同。
2协同主义诉讼构造在我国成立的必要性
协同主义诉讼构造有利于对程序公正
该诉讼构造下法官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与两边当事人维持一样的司法距离。对案件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当 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取得承认与保障。当事人两边不但在形式上处于 平等的诉讼地位,而且在其因知识、能力等方面的不同而实际不平等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