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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 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是指市、县( 市、区)文化广播 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委托机关 ) 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 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以 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 ) 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秉 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 一 ) 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 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
( 二)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保护和安全播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设置和使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公共视听 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进出口等经营, 著作权(版权)保护, 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
( 四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 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 确具体的委托事项、 权限, 并将委托文件、 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在受委托的权限内 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 举报工作制度,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 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 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 取得《浙江省行政 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 检查笔录, 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 应当 注明原因。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执 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 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 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 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向当 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 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依法采取暂扣、 封存措施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 封存的 财物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