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格式:doc   大小:19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12/7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施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陆建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511X
住址:苏州工业园区金益新村106幢301室
被异议人(原申请实施人):苏州高新区启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11号6幢808室
经营者:路蕊
被异议人(原被实施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苏059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
2、 请求法院解除对在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2号星海·御景园三期117、402两套房屋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实施( )苏0591民初822号裁定书过程中,于 2月6日查封了在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2号星海·御景园三期117、402两套房屋,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全部,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办理实施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要求》 第二十八条要求:金钱债权实施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实施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实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署正当有效书面买卖协议;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正当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下价款根据人民法院要求交付实施;
(四)非因买受人本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具体到本案中:
一、申请人和星海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已签署正当有效书面买卖协议
1、 2月4日,南京市消防工程苏州消防工程分企业(以下简称“苏州消防分企业”)和苏州宇龙房地产开发、星海企业、常熟大酒店、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东南仓储(常熟)六方签署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星海企业将其全部房屋(星海·御景园三期117、317房屋)折价抵偿各方欠付苏州消防分企业工程款,2套房屋总价3062804元,。各方确定由苏州消防企业指定购房人和星海企业签署《房屋买卖协议》。
2、依据苏州消防分企业指定及双方协商, 2月4日,申请人和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以下简称“星海企业”)就在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2号星海·御景园三期117、317、402、501、601室五套房屋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5套房屋总价8172191元,协议约定“协议约定面积和实际交付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按实测面积计算实际房款”。在协议签署后双方即根据协议约定开始推行各自义务,《商品房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二、申请人已经向星海企业支付全部购房款
依据双方实际测量、计算,最终确定5套房屋总价为8142866元。 2月4日,依据星海企业委托,申请人将购房款600万元支付给隆建德,用于归还星海企业欠付隆建德借款。,。当日,星海企业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