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0127( 颁布时间) 20000301( 实施时间) 20120416( 失效时间)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 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职能是: (一)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年检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发放; (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三)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的审批; (四)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 (五)拆迁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拆迁纠纷的裁决; (七)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能。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迁办) 是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第六条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工商、公安、电业、电讯、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上级主管单位, 应按各自职能配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灭籍手续); (五)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储资金;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市、县(市)拆迁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 市拆迁办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及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在拆迁范围内, 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任何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期限的, 必须在期满前15日向市、县(市) 拆迁办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安置用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必须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 向市、县(市) 拆迁办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