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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条文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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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条文解读.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21/12/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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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条文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条文解读

《条例》是如何规定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属地政府职责的?
  答: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条例》是如何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
  答: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答: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何规定?
  答: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