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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订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升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立即运力,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要求》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要求》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要求技术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企业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依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情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成一定行驶里程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成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该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相关要求;
(2)经修理和调整或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相关要求;
(3)在检验使用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