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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条例甘肃省人才市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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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条例甘肃省人才市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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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条例甘肃省人
才市场
(一)人才交流会:
  (二)公共媒体;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四)双向直接联系;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 人才交流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
活动。
  第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
安全措施等条件,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由举办地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
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应当对招聘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供良好
的人才交流环境和服务,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共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查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有
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发布求职信息应查验应聘者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
立的文件,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歧视性条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
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条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扣押
其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应聘者的个人资料,
并根据本人要求保密或者反馈招聘情况。
  第十五条 应聘者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不得应
聘。
  对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并且不违反与原单位签订合同而要求流动的
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不得侵犯流动人
才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等权益。
  第十七条 个人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征得单位同意。经单位
出资培训或者出资引进的人才要求离职,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
服务不满五年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出资额,每工作一年减少 20%的比例向个人收
取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未经同意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
备器材,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同。当用人单位发现应聘者有提供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
学位、假职称或者其他虚假材料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通过人才市场被聘用的人员,需要办理迁移户口、子女转学等手
续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六十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