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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12/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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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
前    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原则。
    ,别的为强制性。
本原则代替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GBZ68-同步废止。
    本原则与GBZ68-相比重要修改如下:
——在“观测对象”中,删除红细胞计数或血红蛋白定量异常作为“观测对象”条件;
——在慢性轻度和中度苯中毒诊断中,增长单纯血小板计数减少作为诊断指标之一。
 
    本原则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原则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原则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医院和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邹和建、吕玲、万伟国、黄简抒、倪为民、孙道远、李思惠、王佩丽、曹钟兴、张凯竟、杨云芳。
本原则所代替原则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
——GB3230-82;
——GB3230-1997;
——GBZ6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
 GBZ68-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诊断书写格式及解决原则。
  本原则合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诊断及解决。接触含苯工业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苯中毒可采用本原则。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苯中毒诊断,也可使用本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原则
GBZ78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原则
GBZ94  职业性肿瘤诊断原则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级别
3  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诊断是依照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以意识障碍为主临床体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参照实验室检测指标,综合分析,排除其她疾病引起中枢神经功能变化,方可诊断。
慢性苯中毒诊断是依照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职业史,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临床体现,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她因素引起血象、骨髓象变化,方可诊断。
 
4  观测对象
    苯作业人员血液检查发既有如下变化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她因素者,可列为观测对象。
    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109~×109/L;
    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80×109/L;
    c)周边血细胞计数增高或细胞形态异常。
5  诊断与分级原则
  急性苯中毒
  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浮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