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 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 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 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为主 2 要农作物, 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 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 (二)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 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台(套) 以上, 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 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台(套) 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还应当配备 pcr 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1 台(套)以上; (四) 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 下同)各3 名以上; 其中, 生产杂交稻、杂交 3 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 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 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晒场的产权证明( 或租赁协议) 复印件, 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 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核发机关; 审核不予通过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 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 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