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犯罪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到宁县城关初中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我们知道,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 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 其中有健康的, 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 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 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 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 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 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 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常言道: 千里之堤, 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 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 2002 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 2002 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 再灌入一点老鼠药, 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 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 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 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 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 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 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 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 2004 年发生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年仅 15 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 觉得挺好玩, 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 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 但父母不给钱, 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 一天, 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 看见同学方某, 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 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 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 方某很怕, 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 共计六十余元, 其中有一次, 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 最后一次, 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 方某不给, 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 用玻璃刮方某手掌, 用烟头烫方某, 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 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 2001 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 成绩一直很好, 他在暑假里, 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 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 他很羡慕李某, 于是天天跟着李玩, 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 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 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 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 9月1号, 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 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 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 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 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 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 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 喜欢逞强好胜, 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