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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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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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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如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用消除危害、查找因素、进行整治等办法,以及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行政惩罚行政办法。
第三条 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行”原则。
第二章 工作规定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积极采用下架、召回等办法,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成因、环节,制定整治办法并完毕整治;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责任,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解决,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诲;
(五)依照整治状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查处,积极配合。
第六条 食品药物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查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治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治状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办法;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解决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行政惩罚,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解决
第十二条 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查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解决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抽检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如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查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详细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查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成果告知书》(附件1,如下简称《告知书》),开展检查成果确认工作,并采用如下预解决办法: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及有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责令食品生产者告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及时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状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有关原辅料及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内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查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查成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经复检合格,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用行政强制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认检查成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应展开调查,按规定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行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不合格食品采用补救等办法予以处置。调查状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如下简称《调查记录》,见附件3)。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其贯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约谈状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认检查成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应将检查报告、检查成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涉及抽样时现场采集信息)、案件移送审批表一并移送稽查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允许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营业执照和有关允许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阐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献等。
第十四条 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如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送材料后,符合备案条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查处。不符合备案条件,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  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