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意外伤综 害 合保 险 合同条款 
    保险 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险 合同由保 条款、投保 单险单单别约组涉 、保 、批 和特 定 成。凡 及本
保险约应书 合同的 定,均 采用 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在龄 16 周至岁 65 周岁****劳动 ,身体健康,能正常学 、生活、工作或 的
自然人,可作为险 本保 合同的被保 险 人。  
被保险对险险 人本人或 被保 人有保 利益的其他人可作 为 投保人。  
保任险责   
第三条 在保险间 期 内,被保 险 人因遭受意外 伤 害而致身故、残疾、 烧伤 及支出医 疗
费险用的,保 人依照下列 约给险 定 付保 金:  
(一)被保险伤发 人自意外 害事故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 人按保
险单上所 载 的人身意外 伤 害保 险 金 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 险 金, 对该 被保 险 人的保 险责 任 终 止。  
被保险领 人身故前已 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 险 金的,身故保 险为 金 扣除
已给险 付保 金后的余 额 。  
(二)被保险伤 人因遭受意外 害事故,并自事故 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
本保险险险给简给 合同所附《人身保 残疾程度与保 金 付比例表》( 称《 付表一》)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者,保险该 人按 表所列 给 付比例乘以保 险额给险 金 付残疾保 金。如治 疗结 仍未
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鉴 行残疾 定,并据此 给 付残疾保 险 金。  
1.被保险伤导给项时险给 人因同一意外 害事故 致《 付表一》一 以上残疾 ,保 人 付各
项险残疾保 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 目属于同一肢 时仅给项险 , 付其中一 残疾保 金;如残疾
项目所 对应给 的 付比例不同 时仅给 , 付其中比例 较 高一 项 的残疾保 险 金。  
2.被保险伤 人本次意外 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 伤 害事故所致的残疾,
可领给 取《 付表一》所列 较严项 重 目的残疾保 险 金者,保 险较严项给 人按 重的 目 付残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