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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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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存在三个审理难点发布日期: 2013-01-15 作者: 汪义华律师 1 、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火灾事故发生后, 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目前消防部门的认定书套用统一的格式文本,对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如一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排除电气故障、遗留火种、外来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 未发现放火引发火灾的证据, 无法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原告的货物自燃引起。 2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部门缺位。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不同, 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地点、受损物资、人员伤亡情况等,但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 3 、火灾事故鉴定程序启动难。实践中, 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火灾成因、火灾损失金额等存有争议, 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独立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往往难以启动, 导致当事人的权利较难获得救济。火灾事故索赔纠纷案-民事上诉状作者:工程纠纷律师时间: 2011 年 06月 16日火灾事故索赔纠纷案- 民事上诉状- 北京王文杰律师"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电话: **********( 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浙江省武义县法院( 2010 )金武民初字第 646 号判决; 2 、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 、本诉、反诉、上诉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与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1 年 4月 21 日作出的( 2010 )金武民初字第 646 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07 年 11月 26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向红为开办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需要,承租被上诉人自有的 3# 厂房,该厂房坐落于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 端村), 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 被上诉人将房屋交给上诉人使用。《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 其中第三条约定:“公共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乔扬公司负责”。消防设施应属公共设施, 说明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厂房期间, 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乔扬公司管理和维护, 包括厂房内、外的消防设施。被上诉人按照出租厂房的面积收取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 公共设施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完全符合公安部第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证明两个问题: 1 、被上诉人作为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给上诉人; 2 、厂房出租期间,该房屋的消防安全、火灾损毁风险应由上诉人承担。 2009 年1 月,上诉人将厂房的一部分出租给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做仓库用。 2009 年 04月 01日 14时 40 分许,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上诉人发现火情后, 立即报警, 并同时展开扑救。但是因为该厂房内、外均没有消防栓和消防用水, 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火灾蔓延、扩大,直至整个厂房及产品等财产全部被烧毁。大火被扑灭后,经消防机构统计得知, 本次火灾烧毁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武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认定: 有纵火嫌疑。经武义县公安局委托的价格鉴定中心认证, 火灾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 611254 4元; 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为 62502 4元; 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 0 元。火灾发生后, 经查证员工季新有吸烟引发起火的嫌疑。 2009 年5月 14日, 武义县公安局对嫌疑人季新( 华锐公司员工) 以涉嫌失火罪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侦查机关证明季新失火罪成立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思园的一份证言: 陈思园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