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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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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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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考评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考评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日常管理,完善监督考评机制,促进队伍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城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考评是指对本市淮河以南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南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各大队),在开展执法工作、规范日常行为、落实各项制度、完成管理任务、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
第三条 督察考评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及规范、要求等,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和不同情况,在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队)(下称市局)负责对各大队进行督察考评,其日常工作委托督察机动大队(下称督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督察大队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市局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制定日常督察考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大队日常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二)负责全局信息联动工作,接办、转办、督办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类批示、投诉、举报等,对重要督办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并责成有关大队予以落实。
(三)按照市局安排,牵头组织应急、突击性执法活动;直接查办市局交办的违法案件。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执法单位及有关人员限期纠正;对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局同意后执行;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内部违法违纪行为。
(五)根据市局授权和实际需要,协调各区执法大队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六)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督察考评采取下列方式:
(一) 实行事前告知制度。督察大队对各大队日常一般性、经常性工作的督察考评按本办法及细则规定执行;对于纳入督察考评范围的其它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一般要事先告知;对季节性、阶段性重点督察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各大队提出管理要求。
(二) 实行即时督办制度。督察大队通过派出督察人员巡察、利用“数字城管”系统监控,或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领导机关批办、部门转办等渠道,将获得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各类案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向辖区大队通报,必要时可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提出限时办理的意见。有关大队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实行现场复查制度。督察大队根据督办要求和辖区大队反馈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应视为结案。现场复查情况一般应要求被督察大队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无人签字确认的,依据现场录像、拍照认定。
(四)实行滚动考评制度。督察大队对各大队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实行跟踪督察、滚动考评,督促整改。
(五)实行考核评分制度。督察大队按照本办法及细则的规定,对各大队承办的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按月进行考核评分。月度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市局对各大队当月工作、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和工作人员奖惩兑现以及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六)实行陈述申辩制度。有关大队对督察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督察考评情况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书面陈述,市局原则上在3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