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企业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依据《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真实、正确、完整、立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同时向全部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企业在境外市场披露信息,应该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忠实、勤勉地推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立即、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关键包含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时汇报和临时汇报等。
第六条 上市企业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该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企业网站及其它媒体公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公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换应该推行汇报、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时汇报形式替换应该推行临时汇报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企业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企业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该采取汉字文本。同时采取外文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确保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该对上市企业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立即、正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施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上市规则和其它信息披露规则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能够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作出尤其要求。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该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通常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有重大影响信息,均应该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该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该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关键事项,发行人应该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对应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该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该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或汇报,相关内容应该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措施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相关招股说明书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该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汇报书。
第三章 定时汇报
第十九条 上市企业应该披露定时汇报包含年度汇报、中期汇报和季度汇报。通常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有重大影响信息,均应该披露。
年度汇报中财务会计汇报应该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汇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十二个月度年度汇报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汇报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础情况;
(二) 关键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企业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汇报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企业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