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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中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中厂”建设与运行管理,不断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互融互补互促”的合作共赢机制,切实发挥“校中厂”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中厂”是把企业生产场所引入学校,实施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产教合作平台,是重要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三条 “校中厂”产教合作平台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群)建设与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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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校中厂”成为学校兼职教师储备基地和青年教师下企业锻炼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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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中厂”建设
第四条 引进“校中厂”必须以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严格把关,互融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校中厂”引进的工作职责与流程:
(群)建设、人才培养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选择相关企业开展“校中厂”建设项目调研,确定意向企业,填写《“校中厂”建设立项申报表》,按流程办理“校中厂”建设立项审批手续。“校中厂”建设立项申报须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简介;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
,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与意向企业深入交流,洽谈校企合作具体事项,并形成洽谈记录。
3.二级学院会同意向企业,制订《“校中厂”建设方案(草案)》、《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草案)》,报送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再汇总报送产教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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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中厂”建设方案论证会,起草请示报告,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5.二级学院按学校合同审签流程办理《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审签手续。
第六条 拟引进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齐全,经济运行情况良好。
、生产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先进水平,其技术领域一般能覆盖学校两个及以上专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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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实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校中厂”平台功能的愿望和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校中厂”引进范围:
、材料、工艺、技术的。
2.企业从事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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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必须建立“互融互补、合作共赢”机制。一般采用的共建模式和机制为:企业提供设备设施,自建“校中厂”,自主经营;学校提供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提供食堂用餐、安全保卫等基础服务;校企双方共同实现“校中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