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word
word
1 / 17
word
第三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的各参加国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参加了该条约。《公约》共有101条,分四个局部。第一局部是公约的适用围和总如此;第二局部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容;第三局部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与风险转移的容;第四局部是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存和退出的容。
第一节 《公约》的适用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如此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一〕《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应以与合同与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判断依据。
〔二〕依国际私法规如此的扩大适用
《公约》本来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而依《公约》第1条〔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如此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如此适用公约。我国参加《公约》时对此进展了保存。
word
word
2 / 17
word
二、不适用《公约》情形
〔一〕《公约》不适用的六种销售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1、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ho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execution〕或其它令状〔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
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
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船〔hovercraft〕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
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二〕《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合同
1、供给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给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局部重要材料。〔来料加工合同〕
2、供给货物一方的绝大局部义务在于供给劳力或其它服务〔others〕的合同。〔混合合同〕
〔三〕《公约》不涉与的三个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或其任何条款〔provisions〕的效力,或任何惯例〔usage〕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death〕或伤害〔injury〕的责任〔liability〕。
三、《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12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如此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局部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容进展改变。
但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参加公约时提出保存的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四、我国对公约的保存
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曾提出了两项保存:
word
word
4 / 17
word
〔一〕合同形式的保存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存。《合同法》修改后,我国现已撤回该项保存声明。
〔二〕因国际私法规如此扩大适用的保存
《公约》第1条〔b〕项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保存,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五、格式合同
1、从性质上来讲,格式合同既不同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
2、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容进展修改、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