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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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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bbitco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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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 GPS 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委发〔 2010 〕12号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 GPS 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企业实际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 GPS 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推广应用 GPS 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 促进安全运输生产, 规范全区道路运输 GPS 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根据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区境内注册从事道路运输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使用 GPS 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 GPS 记录仪)。鼓励引导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辆安装使用 GPS 记录仪。第三条道路运输 GPS 记录仪是指带有 GPS 卫星定位功能, 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信息通讯、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 GPS 车载终端。 GPS 记录仪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运输企业 GPS 监控平台、 GPS 车载终端、 GPS 运营服务平台、自治区 GPS 服务总平台和安监、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监督平台。上述平台和安装了 GPS 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 研究制定我区 GPS 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交通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 GPS 服务总平台,组织指导运输企业安装 GPS 记录仪车载终端、建立企业 GPS 监控平台, 纠正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用 GPS 系统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内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录仪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 确保记录仪有效,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运输企业应充分发挥 GPS 作用, 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控能力。第二章运输企业 GPS 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第五条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本企业 GPS 监控平台, 成立 GPS 监控机构,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通过 GPS 记录仪系统加强对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并落实 GPS 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报告)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标准应与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一致。第七条企业监控管理平台的职责是: 1. 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 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的车辆, 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纠正违章。 2. 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 设定本企业运营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栏等; 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营运车辆, 应按照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