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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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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黔南交运公司安全员培训教材之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 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 2 约化经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 第九条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第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6 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第十二条鼓励发展旅游客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 4 照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第十三条鼓励发展农村客运,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二)站外揽客;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六) 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 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人聘用档案。第十六条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 (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 (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第二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出 6 具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