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依法行政案例.doc

格式:doc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依法行政案例.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依法行政案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依法行政的 6 个方面的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体现人性化精神( 人性化行政的标准: 第一无暴力行政现象; 第二是采取最有效益的行政手段。) 【案例 1】: 2003 年6月5 日夜晚,湖北省杨叶镇的张女士遭受歹徒强奸,怕孩子受伤害,只好忍痛就范。报案后, 派出所所长估计, 大胆歹徒第二天还会来, 决定实施守候抓捕。不过所长对张女士说:“我们一定抓住歹徒,但是请你配合一次。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安排民警在现场抓住他”。张女士只好冒着再次被强奸的痛苦配合警方。第二天, 歹徒又来了, 见妇女也不反抗, 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尽管现场有 4 名警察,但歹徒却在民警包围下逃脱。结论: 1 、杨叶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采取的抓捕方案是让受害人再次遭受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 、我认为该民警对强奸案件所采取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侦查的总任务必须落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处。 3、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 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 而是方案的一部分, 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 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4 、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应一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角度出发, 尽最大努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二、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三、公民的法律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急需提高。本案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次被强奸后, 注意犯罪现场的保护, 可能避免了派出所作出“抓捕方案”的决定; 如果被害人能够坚持自我保护, 第二次近似玩笑的强奸案也可能避免。四、暴露出我国执法人员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将打击犯罪放在首位, 而将保护公民放在其次, 因而出现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被害人第二次受到侮辱。五、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案例 2】 2002 年5月 20 日上午 8: 30分, 一头野羚羊闯入陕西省四郎乡田岭村刘昌家里, 把刘昌顶到在地。刘昌妻子吓得躲在碗柜底下。围观村民认出这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村委会得知这件事后立即向乡政府汇报。乡长向县林业局汇报后与 10: 00 赶到现场。此时此刻刘昌的生命垂危, 而羚羊在屋里来回走动。县林业局副局长于 11: 00 赶到现场, 并且成立了抢救指挥部, 研究决定向林业厅汇报, 但已 11: 30. 为什么要汇报呢?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杀害国际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国际林业局批准。下午 1: 20 传来省林业厅指示,可以击毙羚羊。指挥部立即部署击毙方案。 2: 00, 县公安局长带领 30 名警察赶到现场, 指挥部经过现场察看, 确定了击毙方案。 4: 20 ,警察开始击毙羚羊。从8: 30----4:20, 处置结束,刘昌受伤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他的妻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政府是在依法行政吗?没有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但因延误最佳抢救时间,刘昌终因伤失血过多死亡。其妻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傅思明说,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应急行政,其行政应急性原则是, 紧急情况下, 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 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 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如何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第一启动:存在紧急危险;第二主体:政府法定机关;第三决策:遵循比例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1 条规定:“政府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相适应。”傅思明认为,依法行政是由行政权的特性决定的,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行政权打交道。行政权受法律的规范,是法治发展规律。他说,中国专制时代,是“以法行政”。目标是治理臣民。其一为“法律”,是统治者管理臣民的工具。其二为“行政”, 是以法律“治事”、“治民”。在中国古代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中, 就从来没有出现过治君之法。直到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中, 仍然规定:“君主神圣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