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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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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达州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06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6
第五章 建筑退界 9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 都市特性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 都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 都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 都市竖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21
第十五章 附 则 21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 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7
附录二:计算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规划实行,增进都市有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都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技术原则,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达州市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达州都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使用,必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达州都市建设用地应依照国家《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按重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应依照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畴表》拟定其适建范畴;附表1中未列入适建建设项目,应依照其对周边影响和基本设施等条件由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畴并报达州市都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要按核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都市基本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平方米;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拟定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毕建设;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第八条 为合理运用空间资源,勉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获得有关权益人批准前提下可采用如下办法: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某些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要符合消防等有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要整体设计与实行。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成片建设地区,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不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要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详细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状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拟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2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详细规划和关于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步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都市广场等特性地段或重要都市节点,还应满足有关建筑及其环保、空间塑造和都市设计等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原则规定:
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种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规定。
2、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