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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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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 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 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 京政发[2012]13 号) 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 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2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 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 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 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 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 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四) 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 定期入户走访, 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五) 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 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 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 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 3 屋使用情况; (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八)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 (十) 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 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 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 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 名房屋租赁管 4 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 ,实际管理户数超过 500 户的, 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 3 名房管员, 并按照每超过 300 户增配不少于 1 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30 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获取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 将符合办理入住手续家庭的申请情况书面反馈产权单位,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第九条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 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 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产权单位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 5 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 可按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第十一条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 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