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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允许听证制度之我见
-----行政允许执法制度改革研究调查报告

【文章摘要】 7月1日施行《行政允许法》,是国内建设法治政府重要里程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行政允许法,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第一部行政允许法,是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重要标志。但在实行过程中,却相应浮现了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状况浮现,以致公民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不利于国内法制社会建设。听证制度是《行政允许法》中重要程序内容,也是行政机关贯彻公平公正原则重要途径,调查研究行政允许听证制度对于维系行政允许决定科学、公正性具备重要意义。
【核心词】 《行政允许法》 行政允许听证制度

暑假“三下乡”实践活动,笔者作为行政法学院小分队一份子奔赴沙坪坝区针对行政允许执法制度进行了有关调研。本次调研分为三项重要内容,分别是对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和对沙坪坝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督查科科长李姜鹏进行采访。笔者针对调查有关数据进行整顿、分析和研究,并对行政允许听证制度进行阐述,从而提出自己有关看法和建议。
一、行政允许听证制度理论与实践出入
听证制度在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行政惩罚法》中第一次引进于国内。此后,在此外几部法律,如《价格法》、《立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允许法》中也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亦称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核心之点是规定“吸取当事人意见”。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发展,行政听证制度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突出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被纳入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行为种类逐渐增多,另一方面行政听证程序也逐渐由行政惩罚领域向其她领域扩展,如行政允许领域。
行政允许听证制度是指行政允许机关在作出与否准予行政允许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允许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程序法律制度。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种独立行政允许程序,它只是行政允许审查过程中一种特殊程序。普通以为,行政允许中听证程序体现了对允许申请人及其她利害关系人尊重,通过吸取申请人及其她利害关系人参加,既有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现,也可觉得行政允许机关做出对的行政允许决定奠定坚实基本,从而增强行政允许可接受性。
《行政允许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允许听证制度,从立法角度来说保障了公民公平公正权利。但是在实践调研过程当中,发现国内《行政允许法》中听证制度不尽完善,贯彻性差,不能较好保障公民权利,没有达到当时立法旨意。
(一)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行政允许应当听证事项,或者行政机关以为需要听证其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允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举办听证。
针对行政允许听证制度,笔者采访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督查科科长李姜鹏,李科长就此问题作出了回答。在程序性问题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基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执行,且办理允许力求做到公开和以人为本。但在听证会问题上,李科长表达本部门当前没有举办听证会,只是在调节价格等方面由其他机关办理需要举办听证会按照规定来执行。
(二)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允许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
笔者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中,针对“行政允许直接涉及您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允许决定前,与否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规定听证权利?”这一问题中,22%人予以了必定回答,即行政人员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26%人以为没有告知;剩余52%对此权利完全不清晰。
◆行政允许直接涉及您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允许决定前,与否告知您享有规定听证权利?

题号
选项
13
A
B
C
选项人数
22
26
52
选项比例



(三)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办听证七日前将举办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示;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以外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主持人与该行政允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举办听证时,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