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壹法律、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罪数的情况(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主要有: 1. 绑架并杀害人质的。 2.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 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4. 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 5. 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 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贰 4. 受贿而循私枉法,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 择一重罪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 399 条第 3款)。 5. 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 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 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6. 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7. 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 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2.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 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四)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叁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犯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 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 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肆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 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 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 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伍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 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