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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院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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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妇产科制度
目录
 

4. 危重病人急救制度
5.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6.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7. 差错防范制度
9. 登记记录制度 10急救药物管理制度


(士)职责







32待产室工作制度
34. 分娩区工作制度


 
42新生儿窒息急救流程图


4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0. 高危孕妇转诊常规
51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记录,应当客观、真实、精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圆珠笔。病历书写应使用精确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笔迹清晰、表达精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书写过程中浮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办法掩盖或去除本来笔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订立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种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名。因急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当在急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获得患者书面批准方可进行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订立批准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急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状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因实行保护性医疗办法不适当向患者阐明状况,应当将关于状况告知《知情选取书》中所拟定被告知者。
 

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
依照卫生部制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现制定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价原则和监督检查规定,目是规范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后保障医疗安全,详细规定如下:
一、 坚持医务科督查与科室自检相结合办法考核。规定医生、护士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