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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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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25/6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的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以下统称为县(市)域总体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 2 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乡、村庄不另划规划区;纳入镇规划区的村庄不另划规划区。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规划衔接〕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六条〔规划管理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公开原则〕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发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八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 3 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 组织编制本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 4 批。县(市)域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审议〕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四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体现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发展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等方面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明确各城镇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 (四)明确重点城镇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原则确定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 5 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第十五条〔分区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