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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985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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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985年.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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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通知(85) 水电电生字第 05号《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自 1977 年颁发以来,对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试验技术的不断提高,原《标准》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因此,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现正式颁发执行,原《标准》同时作废。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告我部生产司。 1985 年1月 15日 1总则 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判断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预防设备损坏及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凡电力系统的设备,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工业企业及农业用电气设备,除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者外,其他可根据使用特点,参照本规程进行。 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是作为检查设备的基本要求, 应认真执行。在维护、检修工作中, 有关人员还应执行部颁检修、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 不断提高质量,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改进设备,使设备能长期、安全、经济运行。 坚持科学态度。对试验结果必须全面地、历史地进行综合分析, 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要加强技术管理, 健全资料档案, 开展技术革新, 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在执行中,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试验项目、周期或标准时, 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综合分析, 提出意见; 对主要设备需经上一级主管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对其他设备可由本局、厂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对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测量装置等电气设备和安全用具以及 SF 6 全封闭电器、阻波器等的检查试验, 应分别根据相应的专用规程进行, 在本规程内不作规定。 额定电压为 110kV 以下的电气设备, 应按本规程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110kV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必要时应进行耐压试验。对于电力变压器和互感器,在局部和全部更换绕组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可以选用感应耐压、操作波耐压和外加耐压法)。 50Hz 交流耐压试验加至试验电压后的持续时间,凡无特殊说明者,均为 1 min ; 其他耐压法的施加时间在有关设备的试验方法中规定。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值,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插入法计算。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运算者, 发电机、电动机是按铭牌电压计算, 电缆是按标准电压等级的电压计算。 进行绝缘试验时,应尽量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 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不在此限)。同一试验标准的设备可以连在一起试。为了便利现场试验工作起见, 已经有了单独试验记录的若干不同试验标准的电气设备, 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 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此时, 试验标准应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最低标准。 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以加强绝缘者,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标准进行试验; 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 在已满足产品通用性的要求时, 应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 在已满足高海拔地区或污秽地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