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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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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31230( 颁布时间) 19931230( 实施时间)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 3年12月6 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2月 30 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四章城市开发建设的原则第五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海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海口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建设, 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四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负责管辖区或乡(镇) 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和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 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市规划部门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建制镇、村庄的区域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队、党政机关、开发区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 均必须到市规划部门登记, 并经市规划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否则, 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具体办法, 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自然、资源、历史、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 必须到市规划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