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取保候审处理办法(2020).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取保候审处理办法(2020).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1/12/9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取保候审处理办法(2020).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1 / 4
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 (2020)
一、保证人保证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对保证人的罚款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因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执行机关作出。出现以上情形,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二、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 1000 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
原则,综合考虑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
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
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
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执
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
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 5 日以内,向执
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
请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
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
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