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 15
.工程师的权力 2
.批准不免除责任 3
.质量标准 3
.材料及设备供应 4
.验收与移交 5
.质量保修 6
.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7
.不可抗力 9
.合同价 9
.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9
.安全文明施工 10
.风险承担 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11
.违约责任 13
通用条款
.工程师的权力
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
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
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
包人后即时生效。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
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 1 )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 2)巡视和监管现场;
(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 5)隐蔽工程的验收;
(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 7 )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
行拆除、整改;
(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 10 )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 11 )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 12 )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 13 )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 14 )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 15 )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除 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
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
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 1 )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 施工进度计划等;
(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2 / 15
( 5)竣工验收;
( 6)变更图纸;
( 7)工程的计量签证。
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 1 )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 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 3)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 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 5)批准分包;
( 6)工期顺延签证;
( 7)延长合同工期。
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 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批准不免除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 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 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 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 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 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工程的批准、认可和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施 工安全等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等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 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量标准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发包人联系函 等) 、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 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 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 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其它缺陷。
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
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
3 / 15
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 设备仍属不合格, 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
复或更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10. 材料及设备供应
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 品牌外, 工程施工中所需
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 设备,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
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图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