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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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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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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编辑 2008 年 11 月5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对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未作规定的, 依照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条例自 2009 年3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五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第三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2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编辑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第十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由市或者区、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