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和根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依照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用范畴)
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关于活动人员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详细实行。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我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其她组织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实行,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教。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规定)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举报和表扬)
对违背交通法规行为,任何人均有劝阻和举报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关于部门依照都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状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示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要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查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源合法凭证;属于外省市转入在用车,应当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规定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外国人有效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买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属于国家专控机动车,须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如下简称控办)批准证明;
(六)机动车所有人在市区居住,须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停车泊位证明;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提交其她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如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检查)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检查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期限检查上路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查;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因特殊状况不能参加检查,应当在检查有效期内办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已经登记注册机动车变化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查合格,方准行驶。
机动车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步变更;拖拉机、农用运送车不得改轮调速。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擅自安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 (报废)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原则,其所有人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达到报废原则仍上路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车辆,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行定期检查时,认定机动车达到报废原则,收缴其牌证,责令限期报废;逾期不报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并负责监督解体。
第十五条 (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或者所有权转移后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籍、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