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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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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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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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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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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后字〔2015〕1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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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公租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人事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及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前湖校区公租房产权归学校所有,通过配租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 学校公租房配租与管理应坚持在主管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需要,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房源公开、配租公平、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两办、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日常管理,受理和审核相关手续及公租房咨询、备案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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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为:工资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不在计划财务处发放的,由承租人按月到后勤保障部办理手续,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租金。
(二)水、电、电视、网络、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交纳。
第十三条 租住程序。
(一)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公租房租住由人事处负责办理。人事处将经审核批准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公开学校用于引进人才公租房房源,承租人凭《南昌大学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按报到顺序选房。
(二)其他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汇总名单报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并根据学校公租房房源情况安排。
(三)后勤保障部于每年6月10日前在网站公布公租房承租人的租住信息,供教职工监督。
(四)承租人在签订租住公租房协议时,需向计划财务处一次性交纳住房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若设备、设施经验收完好,保证金原数退还。
第十四条 租住要求。
(一)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对换、转让或转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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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装防盗门或随意更换门锁,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所承租的公租房进行装修,确需简易装修的,必须向后勤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后勤保障部签订装修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按批准方案装修。
(四)承租人因外出进修等离校时间在1年内的,应到后勤保障部登记并交纳房租后可保留公租房。离校期间不允许将公租房以私转、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如有违反,收回公租房,返校后不再安排公租房。
(五)承租人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退房和违约处罚。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公租房。

,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区(含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有私有产权房屋交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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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对违约不退房的,自应当退房的次月起,按每月基本租金标准的4倍缴纳房租。
(三)承租人退房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