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行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夯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本工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湖北高校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绕高等教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和主线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先进性,增强党阶级基本和扩大党群众基本,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要遵循“坚持原则、保证质量、改进构造、慎重发展”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取,成熟一种发展一种”原则,对的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保证优化党员队伍构造,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诲、早培养”,坚持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程大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诲、主题实践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进行党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大纲和基本经验等基本知识宣教,激发她们政治热情,启发她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凡申请入党大学生,应当向基层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申请入党大学生谈话,申请入党大学生符合党章规定基本条件,在听取关于方面意见基本上,经党支部研究批准,可以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普通应由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负责填写《湖北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附件一)。
对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对她们提出政治上规定,及时转接关于材料,保持培养教诲持续性。
第七条 充分发挥班级党章学习小组和校、院(系)级党校作用,形成构造完整、分工合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诲体系。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基本知识教诲,使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组织,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八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考察。通过对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状况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体现,注意把大学生一贯体现与核心时期体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考察,及时提出与否列为发展对象,与否继续培养考察意见。院(系)党委(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三章 发展对象审核和培训
第九条 拟定大学生先进团员作为党发展对象,应通过团组织推荐,基层党组织应指引和协助大学生团组织开展
“推荐先进团员学生作党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开展“推优”工作前,基层党组织应当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普通应当通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简介申请入党团员学生体现状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院(系)团组织审核。
(二)在院(系)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基本上,拟定推荐名单,填写《湖北高校大学生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附件二),报学校团委备案。
(三)院(系)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采用关于方式对“推优”进行综合考察,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团组织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培养教诲工作。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基本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对各方面体现突出入党积极分子可以拟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诲不到一年,普通不能发展入党。获得省(部)级先进表扬入党积极分子,拟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诲时间限定。高中期间或入学前在其她单位已经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诲时间可以合计计算。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拟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组织普通应将其列入下一学期发展筹划。对于特别先进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补充列入本学期发展筹划。
制定党员发展筹划,普通应通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依照发展对象状况,提出《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度筹划》,负责填写《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