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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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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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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3-13 8:40:39   信息来源: 市环保局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根据《XX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编制了《XX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XX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XX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针对排污单位规定其他种类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业废水包括排污单位产生且与生产废水同一排污口排放的生活污水;
(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和诊所等排污单位;
(四)存栏200头猪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畜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排污单位;
(六)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与综合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七)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对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先进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除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减排要求以外,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削减的总量指标需满足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省排污许可证分为A类和B类两种。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B类排污许可证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确定应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和排污单位,并向全社会公示,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地实行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5%。
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A类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和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已建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
日排放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10千克,或有2吨/时以上(含)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工业排污单位须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应按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但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排污单位,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以许可纳管排水量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